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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18條

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防汛期間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就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或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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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