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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 第9條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第9條
汽車、機器腳踏車種類及配售油品之優先次序如左: 一、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專供公共使用之特種車,及 各級政府機關之公務用汽車、機器腳踏車。 二、公路及市區客運公共汽車。 三、營業貨車。 四、營業小客車。 五、機器腳踏車。 六、大自用汽車。 七、小自用汽車。 八、遊覽車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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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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