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 第2條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鮪延繩釣漁業之漁船於我國內水、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簡稱沿近海)作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或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類高度洄游性物種(附…
第4條
於沿近海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應裝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VMS)。但總噸位未…
← 第1條
看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