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 第3條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類高度洄游性物種(附件一)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非經營鮪延繩釣漁業之延繩釣漁船,不得以附件一所列高度洄游性物種為主要漁獲種類。 前二項所稱主要漁獲種類,指漁船當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之高度洄游性物種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