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 第4條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4條

於沿近海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應裝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VMS)。但總噸位未滿二十,且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以下簡稱AIS)者,免裝設VMS。 前項漁船裝設VMS,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確認VMS可正常運作,裝設所需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第一項漁船裝設AIS,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規定,並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正確設定自動識別系統,且正常發報。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