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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鮪延繩釣漁船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漁業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團體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觀察員上船或送返港口。 二、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包括膳食、住宿、衛生設備及醫療。 三、指示船長及船員,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所需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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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