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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 第25條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第 六 章 作業觀察
觀察員死亡或落海失蹤停止搜救時,漁船應立即停止作業,中央主管機關應令該船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調查。 觀察員傷病嚴重致其健康安全受威脅時,漁船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協助觀察員離船接受適當之醫療照護。 觀察員遭受攻擊、威脅、恐嚇或騷擾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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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各新臺幣三萬元…
「作業觀察」的其他條文
第23條
鮪延繩釣漁船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
第2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船長應遵行下列事項:一、於觀察員登船時,向觀察員說明漁…
← 第24條
看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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