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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法人團體參加受託辦理觀光產業之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資訊蒐集之業務甄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觀光署審核: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 四、審查表。 五、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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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