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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觀光署甄選受託之法人團體,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署代表五至十二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評選委員會議主席由觀光署核派,並召開會議,主席不克主持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行職務。 前項會議決議,須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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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