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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甄選公告文件規定之期限內與觀光署簽訂委託契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一年內不得參與觀光署委託業務之甄選。但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觀光署另訂適當期限,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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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