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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2條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須符合本法
第七條
及
第八條
規定。 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各該資料檔案 承辦單位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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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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