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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4條

當事人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應備文件為之。 前條指定之專人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後,處理程序如左: 一、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通知限期補正。 二、書件內容無遺漏或欠缺時,應會辦各資料檔案承辦單位,並簽報首長 或其授權之人後為准駁之處理。屬准予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者, 由該專人處理。屬准予補充、更正、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者, 移請資料檔案承辦單位執行。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時,應於前項之專人陪同下為之。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時,應將其原因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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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