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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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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事項…第3條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次長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第4條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由本部解聘之: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第6條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第7條本會委員會議須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第8條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專家學者或個人列席提供諮詢、報告或…第9條本會辦理第二條所定事務時,本部各單位與本部矯正署及相關機關應配合執行之。第10條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上知悉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第11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第12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第13條本部得將下列事項委任本部矯正署辦理:一、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第14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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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