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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 第13條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13條
技能訓練所訓練師之成績考核,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 辦理,並造具成績考核清冊 (格式如附件七) 報本部核定後,送請銓敘部 備查。 (編 註:附件七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 九) 第 12798-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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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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