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 第4條

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第4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服務已逾四十年成績優良者,准於本辦法實施第一年, 照服務屆滿四十年者獎勵之。 服務已逾二十年未滿三十年或已逾三十年未滿四十年,成績優良者,准於 本辦法實施第一年以服務屆滿二十年或三十年之獎勵,予以登記;至其將 來辦理退休或撫卹時,未獲得本辦法第二條之獎勵者,予以補辦獎勵。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