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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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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向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律師證書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三千元。申…第3條向本部申請核發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未受懲戒證明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元;同次核發多張,自…第4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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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