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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規範了法醫師證書核發、執業執照申請及審查的收費標準,確保相關人員辦理業務時有明確的費用參考依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3-10・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法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一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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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法
第六條
第一項、
第八條
、
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證書費。 二、本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業執照費。 三、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三項之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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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證書費、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執業執照之正本者,應檢附證書或執業執照原本,並繳納每張正本費新臺幣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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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二條
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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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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