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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 第3條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第3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證書費、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執業執照之正本者,應檢附證書或執業執照原本,並繳納每張正本費新臺幣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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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一、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證書費。二、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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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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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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