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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 第2條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法
第六條
第一項、
第八條
、
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證書費。 二、本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業執照費。 三、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三項之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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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證書費、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申請前項證書或執業執照之正本者,…
第4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看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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