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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部長就本部 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 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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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