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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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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