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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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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7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所之研考事項。 二、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三、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之連繫事項。 四、印信典守事項。 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六、文書之收發、公文查催、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七、財物購置、修繕、管理及相關總務事項。 八、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九、各種會議會場管理及所務會議之議事管理事項。 十、法醫教育宣導事項。 十一、各單位工作之連繫事項。 十二、電子儀器維修及資訊業務處理事項。 十三、上級交辦及不屬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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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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