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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7條

技能訓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技能與作業訓練計畫訂定及種類之選擇。 二、技能與作業訓練課程編訂、教材、教具、機具之準備、成績考核及作業勞作金計算。 三、受處分人技能及作業訓練之配置、轉換。 四、技能訓練之發證及受處分人技能之檢定。 五、技能與作業訓練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及維護。 六、技能與作業訓練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 七、成品之保管、評價及發售。 八、技能及作業訓練契約之擬訂。 九、其他有關技能及作業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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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