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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8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受處分人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 四、受處分人疾病醫療。 五、病舍之管理。 六、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七、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八、受處分人疾病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九、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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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