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 第1條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第1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刑罰執行業務,特設各監獄。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法務部矯正署得視監獄之容額、教化處遇或安全管理上需要,擬訂分類基準。第3條監獄掌理下列事項:一、受刑人之調查分類。二、受刑人之教化。三、受刑人之作業。四、受刑人之衛生…第4條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第5條監獄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第6條監獄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7條監獄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第8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看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