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 第3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3條

第一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會計室。 七、統計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分署未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