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 第1條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1條

法務部調查局為對所屬調查、保防人員實施各項業務訓練,設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所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所一切事務。第3條本所置副主任二人,薦任或簡任,其中一人專任;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務。第4條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綜核文稿。第5條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各組置專員二人或三人,薦任;組員二人或三人,…第6條本所教官,除聘請兼任者支給鐘點費外,並置主任教官一人,教官二人,均簡任或聘任;助理教官三人,…第7條本所置大隊長一人,薦任;隊長二人,委任或薦任;分掌學員生活管理事宜。第8條本所置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均委任;分掌會計、歲計、統計及人事管理事宜。第9條本所訓練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法務部調查局定之。第10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看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