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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規範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申請之要件、程序及相關限制,以確保國家安全及機密維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3-17・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五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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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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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下列本局人員於其職掌、業管範圍或參與之業務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之事項者: 一、公務人員。 二、聘用、約僱人員。 三、駐衛警察。 四、駕駛、技工、工友。 五、借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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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人員應於出國前七個工作日前向本局申請出國,由本局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但因情況急迫,得不受出國前七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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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經申請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時間、地點出入國,不得擅自變更;出國前因故須變更日期、地點,應重新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於出國後,因故須變更地點或返國日期者,除情況緊急不及報備外,應先告知單位主管,並於返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補行申請出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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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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