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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5條

經申請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時間、地點出入國,不得擅自變更;出國前因故須變更日期、地點,應重新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於出國後,因故須變更地點或返國日期者,除情況緊急不及報備外,應先告知單位主管,並於返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補行申請出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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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第3條本辦法所稱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下列本局人員於其職掌、業管範圍或參與之業務涉及國家機密、國…第4條前條人員應於出國前七個工作日前向本局申請出國,由本局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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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