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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16條

鑑識科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文書、指紋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物理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生物跡證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五、科技偵查器材之研發、建置、維護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鑑識科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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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