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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17條

通訊監察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訊監察系統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二、通訊監察之協助執行及作業管理。 三、外勤單位執行通訊監察之技術支援。 四、其他有關通訊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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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