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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18條

督察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督察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督察之考核。 二、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三、員工風紀查察、維護及違紀案件之調查。 四、各單位對本局重要工作計畫及上級重要命令執行情形之檢查。 五、國家情報工作人員之安全查核。 六、駐衛警察及武器彈藥管理。 七、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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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