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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19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遞運及保管。 二、檔案管理。 三、財產、物品、營繕、採購及事務管理。 四、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 五、經費之出納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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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