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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13條

參加前條第一項職前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 考核及受訓資格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擬訂, 報請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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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