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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12條

經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但執行律師職務或任助理教 授未滿六年、任教授或副教授未滿四年者,應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 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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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