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官法 › 第11條

法官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院長不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司法院每年應對前項院長之品德、操守、執行職務之能力及參與審判工作之努力等事項,徵詢該院法官意見,並得參酌徵詢結果,對任期尚未屆滿者免兼院長職務。 第一項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其任期屆滿連任前,司法院應徵詢該庭長曾任職法院法官之意見。 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得對其免兼庭長職務。 院長及庭長之調任、連任、延任、免兼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官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之認定…第76條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者,視同法官,其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規定列計,並得不受公務人…

「法官之任用」的其他條文

第5條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或曾實際…第6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法官: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因故意犯…第7條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第8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已具擬任職…第9條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第10條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其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第12條法官之任用,準用公務人員相關規定先派代理,並應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經銓敘審定合格者,呈請總統…
← 第10條看 法官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