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官法 › 第7條

法官法 第7條

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前項法官之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 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考試院代表一人:由考試院推派。 二、法官代表七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 三、檢察官代表一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 四、律師代表三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五、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第二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 遴選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遴選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全國律師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官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或曾實際…第101-3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施行前,已任法官遴選委…

「法官之任用」的其他條文

第5條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或曾實際…第6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法官: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因故意犯…第8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已具擬任職…第9條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第10條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其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第11條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第12條法官之任用,準用公務人員相關規定先派代理,並應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經銓敘審定合格者,呈請總統…
← 第6條看 法官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