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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37條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
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已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 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 七、請求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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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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