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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41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
第三十五條
第四項之決定及
第三十七條
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
第三十八條
、
第三十九條
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或迴避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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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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