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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68條

再審之訴,於職務法庭裁判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提起再審之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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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