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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2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經核派為實任檢察官。 二、未曾受懲戒或行政懲處。 三、非於停止職務處分期間。 四、最近五年年終考績均為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 五、非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者。 六、非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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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臺灣高等檢察署彙整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依前條第一項函送之名冊後,公告候選人自行登記或由檢察…第5條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六項名單所列遞補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一、退休…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第4條臺灣高等檢察署彙整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依前條第一項函送之名冊後,公告候選人自行登記或由檢察…第5條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六項名單所列遞補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一、退休…第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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