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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3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事宜。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方式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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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經核派為實任檢察官。二、未曾受懲戒或行政懲…第4條臺灣高等檢察署彙整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依前條第一項函送之名冊後,公告候選人自行登記或由檢察…第5條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六項名單所列遞補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一、退休…第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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