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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5條

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六項名單所列遞補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退休、資遣、辭職。 二、有本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受撤銷任用資格之職務處分。 三、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或轉任法務部廉政署擔任署長、副署長或其他檢察官以外之職務。 四、不具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之資格。 五、死亡、傷病或有其他事實上無法繼續擔任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或無法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事由。 檢察官代表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法務部應自知悉出缺事由時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無庸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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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經核派為實任檢察官。二、未曾受懲戒或行政懲…第3條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第4條臺灣高等檢察署彙整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依前條第一項函送之名冊後,公告候選人自行登記或由檢察…第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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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