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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6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出缺之遞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法官代表之票選,必要時得與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之票選同時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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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