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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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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法官在職進修之方式如下:一、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選法官分派國內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第3條法官每年度應至少從事前條所定在職進修四十小時。但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法官因請延長病假或…第4條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官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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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