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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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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3條
法官每年度應至少從事前條所定在職進修四十小時。但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 法官因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停止職務、進修以外之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致實際上無法從事在職進修者,前項時數依其實際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 法官在職進修情形,作為法官職務評定及遷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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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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