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 第4條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4條

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官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同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十為限;其中從事第二款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百分之七為限,名額得流用至第三款及第四款自行申請全時進修。計算後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前項所稱同機關法官人數,指在同機關辦理事務之法官人數,扣除本法施行前,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依本法第七十七條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依法停止職務及進修以外之留職停薪法官人數。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整第一項所定限額比率。 各機關報請司法院同意該機關法官從事在職進修後,不得以人力不足為由,請求司法院增派人力。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