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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9條

留職停薪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同。 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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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