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 第27條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7條

實任法官得檢附入學許可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前項留職停薪進修期間,除經司法院另予准許外,以三年為限。 候補及試署法官之留職停薪進修,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