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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4條

於同一法院擔任庭長、法官未滿二年者,不得申請為同一審級之地區調動。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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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